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31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街区**路**路口东**米处时与辛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号的轿车因辛某某驾车使用远光灯问题发生纠纷,辛某某一方因赵某某酒驾报警,后赵某某被出警交巡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赵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河南省**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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