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曾京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其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甘A****2)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怀某某青春路兴怀大街西口处时,与肖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G****2)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怀某某青春路二中路口北处时,将道路中心护栏撞坏,车辆侧翻至道路西侧绿化带内。被告人赵某某驾车撞坏的护栏将常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蓝色奇瑞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Q****3)撞坏,造成三车损坏及道路护栏、绿化带树木损坏。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常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常某某证言;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工作记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蕊
检察官助理:武 利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及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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