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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2********,农民,宁夏隆某某人,住宁夏隆某某**镇**村**组。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亚洲,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28分许,赵某某驾驶宁D*****号轻型栏板货车载着其父赵某甲从隆某某沙塘镇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27KM+770M(隆某某十八里方圆公司路口)处时,与张某某无证驾驶宁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1月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11月10日经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第154号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积极拨打电话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政民

  检察官助理:孙艳文

2020年12月21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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