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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54********,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在河南省荥阳市**路荥阳市**服务中心停车场自北向南倒车时,撞倒在车后指挥其倒车的妻子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2019年7月26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胸部、背部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现被告人已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荥)公(刑)鉴(尸检)字(2019)49号鉴定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无前科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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