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3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31025198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402,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在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干司机工作。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车祸伤及头部及胸腹部死亡。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单、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6、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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