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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枣庄市**集团**中心**。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街**号**号楼**单元**室,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6时许,赵某某驾驶鲁******中型厢式货车沿郯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界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1月3日,经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13日,经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高某某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甜甜

胡  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576323****);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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