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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31972********, 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6231962********,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已去世的丈夫遗留一支五连发猎枪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取得该猎枪,并将该枪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另案起诉)。该枪支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019年11月29日,王某某主动退赃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群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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