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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人赵某某丈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镇**路**号,户籍地盱眙县**镇**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拘留3日;曾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妻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2********,汉族,初中,务工,住盱眙县**镇**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至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在盱眙县马坝镇马庄居委会街道其家中、堆头村等地,先后7次组织李某某、牛某某、苗某某等20人以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三次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共同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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