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系杨某某(未在案),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小区**号楼**层**号。
2015年至2018年7月,杨某某(未在案)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夫妇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天竺地区等地,以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并按半年利息14%、一年利息18%、两年利息20%的方式,向冯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共向冯某某等投资人吸收资金2000余万,其中向投资人返款300余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投资人及其他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付息,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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