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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包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7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与包某某系科左后旗**镇**村同村村民。2017年赵某某向包某某打听办理假驾驶证一事。包某某向赵某某提供了办理假证人员信息后赵某某与办理假驾驶证的人员取得联系,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照片及个人信息,并将办理假证的钱款350元人民币给了包某某,包某某转给办理假证人员,半个月后赵某某收到用快递寄过来的有赵某某身份信息及照片的伪造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张某某、孙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查获光盘1张,询问、讯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二人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包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12月7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包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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