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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永城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永城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永城市某某镇某某村四组***号,经常居住地山西省某某县某某某家属院。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7年8月21日被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永城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永城市某某镇某某村3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永城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庆,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永城市某某镇某某村歧麦四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经永城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与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驾驶的两辆轿车同向行驶,因超车产生纠纷,在行驶至永城市马牧乡歧麦村南地时,张某某超过对方的车后停车,张某某与同车乘车人被告人赵某某下车与对方下车人员王某新等人厮打在一起,后赵某某驾驶宝马车回家将此事告知儿子赵某、赵某某。被告人赵某听后随去本村一超市购买一把尖刀,被告人赵某某手持铁皮辊,两人先后驾车赶往现场,赵某某也随后赶回现场,伙同张某某与王某梅、王某新、刘某、刘、王某珊打在一起,赵某用尖刀先后捅刺刘某、王某梅、刘某某、王某新、王某珊,张某某还从赵某某手中夺过铁皮棍先后殴打王某新、王某珊,致使王某梅死亡,刘某、刘某某、王某珊、王某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梅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刘某、刘某某、王珊、王某新四人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赵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投案。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投案。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投案。

2、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山西省曲沃县大运路东侧“利丰巨信”快车店内,以帮他人要债为由将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8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的尖刀、铁皮棍、血迹等物证;

2.​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提取笔录;

3.​ 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王某梅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刘某、刘、王某珊、王某新的人身损伤鉴定等鉴定意见;

4.​ 被害人刘某、刘、王某珊、王某新陈述;

5.​ 证人宋某员、王某臣、张某、常某盼、丁某芹等人证言;

6.​ 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7.​ 光盘等视听资料;

8.​ 被告人赵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酒后滋事,引发打架,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在赵某某的组织下参与其中。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死亡,四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赵某应按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张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宪章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四册;

3、补查材料一册;

4、证人名单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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