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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9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4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62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8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13时,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公交总站附近一居民楼下以3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2.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3号梁平烂肥肠店内以3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随即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3包,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状物质12颗,经称量,红色颗粒物质净重1.1克,白色晶体物质净重1.87克,后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3********、152********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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