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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中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912号

被告人赵中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中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中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瑞安市**镇**街**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为浙CY****的别克汽车内,盗窃一个钱包,内有若干外币以及驾驶证等。随后被告人赵中成又来到瑞安市**镇**路**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为浙C8****的沃尔沃轿车内,盗窃人民币2300余元。

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中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一部用上述赃款购买的OPPO A5手机和剩余的赃款人民币865元。扣押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中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中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中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中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手机一部、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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