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在平和县**镇**村**厝**号一民房内共同利用多功能语音电销宝电话机、多卡拓展盒、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向广东省、海南省等地不特定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通过虚构北京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人员的身份,谎称可以提供七星彩中码的内幕消息,如被害人受骗则随机报送几组所谓“中奖概率极高”数字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购买七星彩,并与被害人约定如能中奖应平分奖金的方式实施诈骗。至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二被告人合计诈骗人民币38700元,先后拨打诈骗电话合计15132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多功能语音电销宝电话机、多卡拓展盒、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的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5.提取的七星彩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8700元,数额巨大;拨打诈骗电话15132次,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其中被告人赖某彬作用相对较次。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赖某彬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赖某彬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理智
检察官助理:王梅华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证扣押在平和县公安局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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