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大旧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起,曾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赖某某及蒋某甲、黄某甲、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黄花村委结成团伙,通过在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委辖区内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曾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蒋某甲为骨干成员、赖某某、黄某丙、黄某甲、蒋某乙、黄某乙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黄花村委黄花街园林绿化办公室为组织据点。后曾某某组织继续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涉足黄花村委的木材行业、河砂行业,摄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保护伞”及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善后保障,以支持组织的存续与发展。基于曾某某组织在盗采河砂、矿产资源和非法控制工程领域的影响力,黄某丁、蒋某丙等人先后加入,进一步壮大该组织势力。
以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石角镇黄花村委及周边地区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恐吓威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公然盗采河砂和打压同行,以河道清障工程项目作掩护、借助“保护伞”逃避查处,多年来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并造成国家资源重大损失。
曾某某组织通过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了黄花村委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佛冈县的营商投资环境,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当地木材、河砂行业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蒋某甲、黄某甲、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赖某某在参加以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曾某某组织为控制石角镇黄花村委林木市场,得知黄花区域种植、收购桉树大户被害人陈某甲在黄某戊的山地挖走一棵樟树后,曾某某展就以该棵樟树是蒋某甲所有为由,纠集被告人赖某某及其他组织成员蒋某甲、黄某丙、黄某甲等人在靠近黄花街人流密集的黄某戊家门口殴打陈某甲,进而对陈某甲进行敲诈勒索,后陈某甲被曾某某组织敲诈勒索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蒋某甲、黄某甲、黄某丙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2、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曾某某组织经安排黄某甲巡山后得知被害人林某甲承包位于黄花村委老鸦窦(地名)山场的229亩桉树成熟出木,曾某某通过安排黄某甲到该山林查看后估算桉树林的市场收购价格在60万元左右,曾某某50万元低价收购该山林从中谋利,但遭到林某甲拒绝。随后曾某某安排黄某甲、黄某丙等人通过砍伐林某甲桉树的方式对林某甲实施心理威胁,同时其他买家亦因惧怕曾某某组织的势力而不敢收购该山林。最后,林某甲被迫同意以53万元的价格将该山林转让给曾某某组织,曾某某便带领被告人赖某某及黄某丙等人到东莞市与林某甲签订转让合同,后安排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对该山林进行砍伐、出售,从中非法获利18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租赁土地合同、购买桉树砍伐合同、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己、刘某某、林某乙、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现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累犯论处,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9月18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八册(含录音录像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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