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曾有名赖仁宽,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3********,回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唐某甲、赖某乙、唐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何某某在榕江县忠诚镇经营一**场,在经营**场中需资金周转,何某某先后在2014年至2015年间跟被告人赖某甲、唐某甲借款61.5万元,何某某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还清部分债务35.3万元后未及时将剩下的钱还清。在2015年11月18日中午,赖某甲得知何某某要到**镇**公司结账消息后,就打电话告知唐某甲,唐某甲因不在榕江就让赖某甲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唐某乙并要唐某乙找人帮忙看住何某某。赖某甲随后叫被告人赖某乙驾驶车辆裁自己到**公司门口等待何某某,二人等到何某某从**公司结完帐后出来强行将何某某带上所驾驶的车上,并与赶来的被告人唐某乙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将何某某带至榕江县**镇**加油站隔壁陈某某婆家的木房子进行拘禁追讨债务。在对何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唐某甲当天下午赶到榕江并和赖某甲一起向何某某追谈债务问题。由被告人赖某乙、唐某乙、陈某某及王某某(在逃)负责看守。何某某报称自己是2015年11月17日被赖某甲等人非法拘禁的,在被拘禁中被看守的人用铁链子对何某某进行捆绑,并有人故意亮出刀具威胁,其中看守的人还对其进行殴打,何某某在木房子被拘禁到11月19日中午,何某某被逼答应到银行转账还赖某甲30万元和喊其老乡陶某某来担保另外所欠35万元钱后,何某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离开小木房子。
同时查明:2014年7月3日和11月10日期间何某某向被告人赖某甲、唐某甲分别借款4笔共计61.5万元钱用作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好利息后何某某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多次共还款35.3万元(17.8万元、8.5万元、1.2万元、5万元、2.8万元计为利息)。后因何某某还不上所欠的余款,2015年11月18日中午,赖某甲、唐某甲等人带人将何某某带到**镇**加油站隔壁一木房子进行非法拘禁,并逼迫何某某于11月19日中午还出30万欠款给赖某甲、唐某甲,另赖某甲、唐某甲喊何某某的老乡陶某某作担保逼何某某写了一张35万元的欠款。赖某甲、唐某甲以35万欠款凭证为依据,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榕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何某某和担保人陶某某败诉,后来担保人陶某某被法院执行6万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银行贷款、还款交易明细;5.法院判决书等证据;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赖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何某某人身自由达24小时,赖某甲、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赖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甲、唐某甲是犯意的提起人、组织者,系本案主犯,唐某乙、陈某某、赖某乙系从犯。陈某某有犯罪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之情节;被告人赖某甲、唐某甲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唐某乙犯罪后有主动投案之情节。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陈某某、赖某乙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唐某甲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唐某乙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公安卷13册、声像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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