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六合彩”信息开庄接收陈某某(已判刑)从赌博人员处收注的六合彩投注,并按照投注额的5%给予陈某某好处。2019年3月份以后,因押注金额增大,被告人赖某某担心吃赔风险过大,转而将罪犯陈某某介绍给其舅舅季某某(已判刑),并将其用于收注六合彩的手机、手机卡及微信账号提供给季某某使用,帮助其实施“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帮忙陈某某、季某某与上家(永嘉人,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协商“六合彩”押注的兑付事宜但未解决纠纷,后罪犯陈某某主动投案。
经查明,截止案发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直接接收罪犯陈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六万余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赖某某为罪犯季某某提供帮助接收陈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十七万余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向青田县公安局油竹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青田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1刑初326号、344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肖像辨认笔录、青田县公安局青公(网)勘[2019]04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单独非法经营“六合彩”接收他人赌博投注或为他人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提供帮助,犯罪数额达2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院印)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卷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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