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平和县人,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赖某某受福建人“老吴”(未到案)雇佣,从福建省漳州市到四川省泸州市负责接收“老吴”从外地运往泸州的假烟并存放至仓库,帮助“老吴”在泸州顺利销售假烟。赖某某到达泸州后,按“老吴”的要求,于2020年7月22日以每月300元的租金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仓库作为存放假烟场所。2020年8月,“老吴”告知赖某某将运输一批假烟至泸州,要求赖某某负责接收货物、清点数量、存放仓库、支付运货司机运费等事宜。2020年9月1日,运输司机刘某某、童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牌照为鄂******的“金杯”面包车,从河南省叶县通过高速公路运输一批卷烟至四川省泸州市,于2020年9月3日凌晨到达泸州市西南商贸城高速收费站。被告人赖某某雇佣肖某某驾驶新******“双狮”三轮车在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接应,并引领刘某某、童某某驾驶“金杯”面包车将卷烟运输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仓库。到达该处后,赖某某准备将卷烟转移至仓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红塔山”(硬金典)250条,“云烟”(紫)1600条,“利群”(新版)250条,“白沙”(精品二代)250条,共计2350条,货值金额为24750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帮助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假烟尚未销售,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份、视听资料4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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