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 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以邀约被害人骆某某出资一起做油漆生意为名,谎称自己有渠道倒卖油漆从中赚取差价,欺骗骆某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及支付宝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955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中14590元在案发前已退赔给被害人骆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从赖某某处提取并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将作案使用的二部手机罚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7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作案用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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