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住兴国县**镇**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王某甲(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从赣州窜至吉安市青原区,采取拉车门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青原区理想城一期门口路边的未锁门的灰色大众牌小汽车的车门拉开,盗走车内的华为畅享20Plus手机和300元现金。赖某某将该手机邮寄至外地刷机,后被办案民警寻回。经鉴定,该华为畅享20Plus手机价值为2184元。被告人赖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刚刚年满18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及剩余的165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窃得他人财物总价值24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刚刚年满十八岁,无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立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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