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犯盗窃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赖某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08年5月、2017年3月、2017年12月、2018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5时11分度,被告人赖某某来到源城区长安街丽晶酒店对面一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部棕色电动车。被告人赖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于当天凌晨5时44分许到达源城区新江三路河源市湖水山泉有限公司停车场,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场。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破后,赃物被起获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电动车GPS轨迹视频、非机动车行驶证,电单车行程记录、费用明细,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告人赖某某吸毒、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资料;2.证人黎某某通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频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