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同案人赖某乙、赖某丙、杨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2日凌晨2时许,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公路旁,因赖某乙开车撞到电线杆后与被害人赖某丁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赖某甲遂伙同同案人赖某乙、杨某某、赖某丙、林某某等人使用拳脚将被害人赖某丁殴打致伤。经普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丁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赖某丁的谅解。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作案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3. 证人邱某某、赖子坤、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 被害人赖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 被告人赖某甲、同案人赖某乙、赖某丙、林某某、杨某某的某某及辨认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七页。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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