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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经微信名为“公子羽”的男子(另案处理)介绍,到南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2019年7至8月,赖某某利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在南昌市注册登记了四家个体工商户和一家公司,分别是:西湖区*水果店、西湖区*小吃店、青山湖区*服装店、青山湖区*百货店、南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后,赖某某到银行申请办理了西湖区*水果店的对公账户,并将注册办理成功的五张营业执照及西湖区*水果店的对公账户卖给微信名为“公子羽”的男子,所得赃款6170元已挥霍。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赖某某在赣州市全南县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次日,民警从赖某某身上扣押苹果6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冻结财产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西湖区*水果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的5张营业执照及1个对应的对公账户卖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紫英

检察官助理:黎家聪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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