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大铭乡**村**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出发经金锁小学、路尾巷往龙浔镇德新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浔南路佳美大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2.27mg/100ml。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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