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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2020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且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闽F8****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汀州镇横岗岭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执勤警察当场查获,对赖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赖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 吴思璇

2020年10月19日

                         

附注:1. 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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