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赖某林(曾用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606***2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师福村新屋哩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林醉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大同镇师福村二大桥路段,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叶龙城驾驶的闽*****号轻型货车,造成车辆损坏、赖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林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59mg/100ml,达醉酒标准。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林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林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的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赖某林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林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兴亮
2020年9月2日
附注:
1. 被告人赖某林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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