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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捕前住任丘市****2020年1月19日因涉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任丘市出岸镇刘某甲家门前,无故持砍刀将刘某甲、何某某头部砍伤,将刘某乙手臂、面部砍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何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郝某某、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伤情鉴定;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出警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冬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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