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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原系荥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号,住址同上,曾因非法携带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上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百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9时许,在荥阳市**镇**村黄**厂内,被告人贾**因朱**在用高压气绳吹身上粉尘时不小心将粉尘吹到其眼里,遂产生报复之心,后被告人贾**夺过高压气绳用气绳头朝被害人朱**下身肛门部位捅去,气绳内高压气体通过肛门将其腹部结肠吹伤。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朱**肠破裂修补造瘘术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案发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被害人朱**伤检照片六张;2、证人证言:证人郭**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供述;5、鉴定意见:《郑索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9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贾**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卷宗二册及讯问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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