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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8********,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贾**在位于荥阳市**镇**路**路段贾**门窗厂内,与上门要账的被害人车**在其厂区传达室(贾**住室)门口发生争执,贾**用手里的水杯砸向车**脸部,致使车**鼻部当场流血;后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车**的陈述;

3.证人陈今朝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荥阳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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