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3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路**广场**号楼**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至宿舍外电梯口处发生互殴。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遭受外力作用致:(一)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二)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共同至公安机关协商并被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放射诊断报告(CT),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伤势诊断报告的情况;
4、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贾某某的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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