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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系太原**公司**服务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迎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3号黑色魏派牌小型(两厢)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某某***小区沿东一条由北向南行驶至**宿舍门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贾某某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67.8mg/100ml。遂被带至山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室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72.07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号。电话:186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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