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县**镇**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本市二环西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2001济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40.4±5.9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路线、卡口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