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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建筑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管理人员,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路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5.7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警务云搜电脑截图;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贾某某系自首,且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检察官助理:王传坤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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