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9********,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1时许,酒后驾驶津R****7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华西道与泉州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国某某、马某某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