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曰1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驾驶吉******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农安县珲乌线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728公里800米处,与前方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剐蹭,事故致刘某甲受伤,摩托车倒地,被告人贾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白某某、刘某丙、李某某、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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