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8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曰1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驾驶吉******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农安县珲乌线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728公里800米处,与前方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剐蹭,事故致刘某甲受伤,摩托车倒地,被告人贾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白某某、刘某丙、李某某、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