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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4********,满族,大学本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中都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11时7分许,贾某某驾驶津******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商都县七台镇交通局小区院内由西向东驶出时,将幼童吕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吕某某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没有发现自己涉嫌交通肇事,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其涉嫌交通肇事,在商都县阳光佳苑小区将贾某某及肇事车辆带回商都县交管大队。

2019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都县大队下达乌公交商认字【2019】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车辆周边情况观察不够,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过错严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 户籍证明;

3、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

3、证人贾某某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人民法院量型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素丽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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