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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枪支2支

2020年10月9日13时许,梓潼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入户调查中发现被告人贾某某持火药枪非法狩猎回家,随后,贾某某持火药枪逃跑。办案民警随即在贾某某位于梓潼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在其指引下,办案民警在梓潼县**镇**村**组**号一废弃房屋中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并依法扣押。经鉴定,两支疑似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1只、非法狩猎“三有动物”21只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使用火药枪在梓潼县大新镇青云村7组小地名“麻柳沟”、青云村1组小地名“五里坪”、*村*组杨某某家门前、青云村8组山上、仁和镇元宝村1组等地进行狩猎,射杀1只老鹰、10只野鸡、5只野兔、4只竹鸡、1只“猪围子”、1只“狗围子”。经绵阳市“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聘请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认定,被杀害的老鹰是风头鹰(学名Accipitertrivirgatus),属脊椎动物门、鸟纲、鹰形目、鹰科,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猎杀的野兔是草兔(学名Lepuscapensis)、野鸡是雉鸡(学名Phasianuscolchicus)、“猪围子”是猪獾(学名Arctonyxcollaris)、竹鸡是灰胸竹鸡(学名Bambusicolathoracica)、“狗围子”是果子狸(学名Pagumalarvata),均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梓潼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的通告》(梓府通告〔2019〕6号),梓潼县全年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气枪、猎枪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其在本案中涉嫌非法狩猎行为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彪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梓潼县****,联系电话1398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保管在县涉案财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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