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米胜利以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绣园小区B区14号楼三单元301室单元房为抵押向韩某某、姜某某借款135万元。在此期间,米胜利向王占华借款100万元,双方未抵押任何财产,后由担保人郑录平替米胜利还清这笔债务。2014年5月份,米胜利因病去世,米胜利妻子高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将上述单元房抵偿米胜利欠韩某某的135万元债务,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同时高某某将绣园小区301室的水、电、气卡交给韩某某。2017年8月份,韩某某发现郑录平的妻侄儿赵姜郑录平租赁住在该单元房中,韩某某向赵姜表明房子在2014年已由高某某抵给自己,随后也住入该房子内。郑录平得知后指使徐亮亮(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韩某某等人拉出房外,徐亮亮等人离开后,韩某某等人又住回上述单元房内。郑录平指使王进波(别名王某丙,在逃)将住在绣园小区301室韩某某等人驱离,王进波带领被告人贺某某、王园维(已起诉)等人也住到绣园小区301室。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伙同王园维等人多次辱骂韩某某等人,并采用整夜喝酒、打扑克、乱扔垃圾、大吵大叫、大声播放音乐、砸酒瓶、放鞭炮、声称要点燃煤气罐、放色情片等方式逼迫韩某某等人搬离房子。直到2017年8月底,韩某某等人因无法忍受贺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同意和郑录平协商解决此事,后郑录平分几次转账给韩某某共计25万元,韩某某将上述单元房让给郑录平,双方签订协议后,韩某某等人搬离上述单元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抵债合同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同伙王园维、郑录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王园维等多人非法进入韩某某家中,采用各种“软暴力”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搬离,以极其不合理的补偿款迫使被害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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