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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胡林村房主樊某某家,盗走租户李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租户任某某人民币200元。

二、2020年7月8 日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曹辛庄村南五条6号曹某某家中,盗走黄金戒指、项链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 13518.1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DNA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指认现场录像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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