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县**镇人,住监利县**镇**路**号,个体经营。2019年1月24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 日下午1时许,**镇**村村民柳某某因台基纠纷与刘某甲、刘某乙父子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围观群众劝开。被告人贺某某接到柳某某的电话后驾车从**街上赶到现场,持砖头到刘某乙家门前讲狠,被围观群众拉开,并劝回到柳某某家。尔后,贺某某仍心有不甘,欲开车再去刘某乙家中闹事,被旁人劝阻,贺某某便直接将其黑色轿车横停**村菜市场门前的公路上。
当日下午2时许,**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刘某丙等五人驾驶警车到刘某乙家处警调查,民警在拍照固定相关现场证据后,驾车去柳某某家了解情况,途经**村菜市场时,发现一辆轿车横停在路中间,致使行人和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并已造成交通堵塞。民警遂按喇叭,并大声问“这是谁的车子”,被告人贺某某大声回答“我的”,民警下车后问为何将车横停在路中间,并要求挪动车辆,贺某某拒绝并脚踢辅警王某某等人。**派出所民警遂口头传唤贺某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贺某某拒不配合,并伙同他人对民警刘某丙、王某某等人实施撕扯、踢打、纠扭等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后民警强行将贺某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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