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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黄某某盗窃)(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镇**村*组,无固定住所。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7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乡**村*组,无固定住所。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7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现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贺某某对河源市**县**镇新城开发区**商务宾馆后刘某某住家处实施了入室盗窃;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贺某某对兴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房实施了入室盗窃。

2、2012年11月0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对增城市**镇**新村*栋*号房实施入室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万良

二О二О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八张、作案工具一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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