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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贤某林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贤某林,男,194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49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岑某某水汶镇某社区某组X号。因涉嫌失火,于2020年3月13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贤某林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贤某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贤林到岑某某水汶镇水汶社区六谷山场劳作过程中乱丢未熄灭的烟头到田边 的山脚引发山林火灾。经工程师鉴定,该山场过火总面积17.37公顷(折合260.5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51公顷(折合52.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贤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贤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贤林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住岑某某水汶镇某社区某组X号。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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