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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贠某某、冯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5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洛川县朱牛社区**行政村**组,住该处,农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川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永乡镇**行政村, 住该处,农民。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贠某某、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令称洛川县粉象KTV有人打架闹事要求出警,凤栖派出所带班领导指派值班巡警一中队长秦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李某甲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这时被告人贠某某、冯某某拒不配合,贠某某对民警秦某某、李某甲拳打脚踢,并撕扯民警的衣服;冯某某对民警王某某推搡,并用抡起凳子要殴打民警秦某某被人挡下,中队长秦某某随即向指挥中心电话汇报要求增援。指挥中心派出巡特警四名民警增援,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同派出所民警一同将贠某某带至警车上后,贠某某对控制其的巡特警大队民警左某某进行辱骂、撕扯、挠挖致左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口唇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抓获经过;

4、调取证据通知书、诊断证明;

5、洛川县公安局聘用辅警花名册、洛川县复原退伍军人安置文件;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检查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五、物证

案件照片。

六、视听资料

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贠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贠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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