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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贝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贝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3时40分左右,在醉酒状态下,被告人贝某甲驾驶桂J****3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姚镇笔头村方向往中洞村方向行驶到省道503线58公里+900米路段时,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碰撞前方由叶某某驾驶搭载梁某甲的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贝某甲弃车离开现场。2019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贝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黄姚镇交警中队投案自首。2019年12月7日,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511211201900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贝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后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医院证明等;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盘某某、贝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贝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广西盛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柳州市金鼎司法所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贝某甲弃车逃逸。后被告人贝某甲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云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贝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昭平县**镇**街**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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