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陕西省乾县**乡**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本市东坑镇黄麻岭村科技路138号壹壹网吧67号电脑机处睡醒,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趁机盗窃了黄某某右侧口袋的一部OPPO R17牌手机(经鉴定1273.5元)。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壹壹网吧将二次返回现场的谷某某抓获,11时许,在本市东坑镇东兴中路185号东海通讯店内起回被变卖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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