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花园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始,被告人谷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路**号经营**美发室,期间,其以每次收取人民币30元作为报酬,先后在**美发室内容留卖淫女罗某某、熊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卖淫。2019年1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发室内抓获卖淫女罗某某、熊某某、夏某某,以及嫖客凌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赖某某等人。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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