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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现住址:山西省怀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晋F****9晋B****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村附近与沿***线由南向西左转弯魏某某驾驶的冀J****0现代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2019年12月18日怀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办案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9年11月27日,在怀某市**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证实谷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谷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检察官助理:郭瑞琴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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