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谭某甲种植的农作物遭松鼠、老鼠等破坏,2015年左右,其让同村的何某某帮忙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和加工制造枪支的零配件,后将射钉枪、枪支零配件组装、焊接成枪支用于打农作物地里的松鼠、老鼠等动物。被告人农某某得知谭某甲有射钉枪可以打坚果地里面的松鼠后,其便与谭某甲借用该枪支,且一直将该枪支放置在自家猪栏中,直至案发时未归还给谭某甲。经鉴定,该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加工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检察官助理:黄宝铃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农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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