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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号楼**单元**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在 “抖音”、“闲鱼”、“百度贴吧”等APP软件注册账号,以出售数码产品为名,通过收到钱款后随即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删除的手段,骗取刘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不特定人员共计人民币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 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 1300元;

2.2019 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 300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的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 3700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抖音”账号(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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