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在抖音软件上注册名为“小林”的账号,并从网络上搜索女性生活视频上传到抖音软件。后谭某某冒充 “小林”以女性身份与扶沟县人王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开始聊天。2019年7月22日、7月26日,谭某某以外出旅游散心、开画廊送画为由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向谭某某使用的微信先后转入人民币共计7000元。后王某某联系不上谭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1.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1. 相关书证:退款收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喜
王云霞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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