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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起子”和电筒,搭乘出租车从邵阳市区窜至邵某市城区蓄意盗窃。被告人谭某某持电筒察看停在马路边的越野车尾箱内是否放有贵重物品;步行至**幼儿园附近时,被告人谭某某看到被害人唐某乙的途锐越野车的尾箱内放有香烟,即用“起子”将该车的尾箱上的玻璃撬烂,窃取了价值9200元的10条硬和成天下香烟及价值1740元的2条硬和天下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被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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