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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村**号。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社区**路**号**公司门前路段,盗得被害人贺某台铃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65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7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路**号**车行缴回上述电动车。2020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路路段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明

检察官助理:刘小玲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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