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527261985********,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住址为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天峨县六排镇**村**屯“**”坡采伐自家的一片杉木林,造成滥伐林木面积0.39公顷,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9.35立方米,出材量13.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木材去向说明,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韩某某、谭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我国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蓄积量19.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长鸣
检察官助理:龙海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取保候审在家,住天峨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783****;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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